《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2020-06-04 22:19:58

  前言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烟气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与维护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2014年06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200MW及以上机组配套的烟气治理设施,其他机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

  为治理火电厂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提高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建的设施。在本标准中具体指烟气脱硝设施、烟气除尘设施和烟气脱硫设施及其配套的烟气连续检测设施。

  4总体要求

  4.1烟气治理设施的技术选择和工程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2烟气治理设施投运后,火电厂排放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SO2和NOx排放量还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4.3烟气治理设施是火电厂生产系统的组成部分,应按主设备要求进行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

  4.4火电厂应建立健全保障烟气治理设施稳定可靠运行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人员培训、技术管理以及考核办法等。

  4.5火电厂应在确保烟气治理设施可靠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运行方式,实现节能经济运行。

  4.6烟气治理设施可由火电厂自主运行,也可委托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

  4.7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HJ/T76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检测设备,其运行和管理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环保要求。

  4.8火电厂应建立和加强烟气治理设施竣工资料、运营期原料采购及消耗、系统运行检修、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记录和报表、其他各种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并根据环保要求建立规范的历史数据采集、存档、报送、备案制度,对运行数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年限应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4.9火电厂应按照DL/T1050、DL/T1051的要求,加强烟气治理设施的技术监督和管理,至少应包括污染物检测及达标情况、燃料品质(发热量、硫份、灰份等)、消耗品品质、关键设备运行状况、副产物品质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期间的其他相关方面。

  4.10火电厂应按照DL/T362的要求,定期对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改进、监督、再评价、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

  4.11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应协调兼顾,以避免和减小主机及各烟气治理设施之间产生不利影响。

  4.12烟气治理设施在高效脱除单一污染物的同时,应加强协同控制,提高多污染物联合脱除、协同减排的功能。

  5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

  5.1规章制度

  5.1.1火电厂应建立健全保障烟气治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定期测量、切换和试验制度等。

  5.1.2火电厂应制定完善的烟气治理设施生产规程,至少应包括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巡回检查、定期试验与切换、在线检测设施维护与校核等。

  5.1.2.1运行规程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烟气治理设施的系统说明、设计规范和设备规范、系统检查、系统启动停运、运行调整、定期试验、故障处理、安全运行、运行记录和注意事项等。

  5.1.2.2检修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烟气治理设施的系统说明、设计规范和设备规范、检修维护方法、检修维护管理、检修维护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设备点检、日常检修维护、定期检修维护、备品备件及材料和记录等;